“熊孩子”巨額直播打賞如何處理
作者:單軍 發布時間:2020-05-11 瀏覽次數:2579
伴隨著互聯網產業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經濟也應運而生。特別是近年來蓬勃發展的網絡直播,更是深受社會各階層老百姓特別是年輕人的喜愛。根據相關統計,目前我國網絡直播用戶的規模高達4.25億,而11-16歲的未成年人已占網絡直播觀眾總數的十分之一,由于直播的風靡,許多未成年人也開始接觸直播。而隨之而來的,也出現了許多諸如未成年人背著父母向網絡主播進行巨額打賞等問題亟待解決。
2020年3月,家住宿遷的盛先生去銀行辦理業務時發現,賬戶里的40萬元購房款不翼而飛。經過再三查證,發現“罪魁禍首”居然是11歲的兒子小北。原來,兒子小北最近迷上了網絡直播,對某平臺的某主播“情有獨鐘”,于是為了博取眼球、吸引主播的關注,用其父親的手機持續為主播進行打賞,兩個月內打賞了40萬元。盛先生發現后,小北后悔不已,但款項能否追回、向誰追回、如何追回,成了一家人的難題。
針對此類情況,網絡上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已打賞的款項不應予以追回。作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家長,應當對互聯網的相關情況對未成年人進行風險教育,培養、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文明、和諧的互聯網價值觀,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而在上述案例中,家長自身沒有盡到看管照顧、正確引導的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通過父母手機充值、打賞,該不利后果是家長自身過錯和未成年人不當行為導致的,應當由家長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應當予以追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已打賞的款項應當予以追回。家長作為監護人,固然存在一定過錯,但是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直播平臺有能力也有義務針對未成年人參與者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契合未成年人需求、防范未知風險的審查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在滿足未成年人的互聯網參與需求的同時,也盡可能地減少或者降低出現不可控風險的情形發生。
一、打賞用戶與主播之間系贈與合同關系。基于網絡服務的特殊性和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未成年人以父母賬號登錄直播平臺,用父母賬戶資金巨額打賞給主播,其表面特征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雙方行為、諾成性、無償性特征,應認定為贈與合同關系。
二、未成年人巨額打賞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回歸到法律規定上來,既然雙方成立贈與合同關系,則應對該合同關系是否成立進行綜合性考量。諾成性和無償性自不必說,從資金轉出、打賞給主播的那一刻,雙方贈與行為的表見特征便已具備。而關鍵的一點,在于雙方是否形成贈與和被贈與的合意。在本案中,網絡主播毫無疑問是接受贈與的一方,也是同意接受贈與的,那么需要重點考量的就是贈與人是否有無償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在本案中,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賬號登錄直播平臺對主播進行打賞,顯然也是知道其對平臺進行充值、對主播進行打賞是需要現實貨幣的,但在意思表示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意思表示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自然要依法進行認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結合上述案例,作為一名11歲的未成年人,小北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對主播的盲目崇拜,使用父親的手機和賬戶,對直播平臺進行巨額充值、對主播進行巨額打賞,事后其父親并未予以認可或者進行追認。從這一點來看,小北的巨額打賞行為與其年齡相應的認知度并不相符,換言之,其意思表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獨立、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而這種意思表示事后未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不具備相應法律效力。故而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基于合同無效而主張相應損失。
三、如何有效防范類似情況的發生。一是健全完善法律機制,制定和完善網絡直播相關法律法規,對網絡直播打賞行為進行明確的法律界定,嚴格落實網絡空間實名制和防沉迷機制,從而進一步在法律層面上對網絡直播打賞行為進行規范,并為追回未成年人巨額打賞提供法律支持和救濟渠道。二是進一步加強網絡空間規范性管理,壓實直播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從技術上對打賞行為進行深入分析、嚴格限制,特別是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對打賞人的身份確認、轉賬確認、消費異常提醒、聲音圖像識別,防止出現類似情形;同時,加強對網絡主播們的監督管理,防止出現誘導性、擦邊球等不當行為,積極引導風清氣正、和諧有序的網絡氛圍,進一步做好網絡監管工作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三是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參與、使用等知識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合理合法使用網絡空間,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網絡參與觀念,合理使用網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