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各類新聞媒體的報道,機動車遭遇“碰瓷”也屢見不鮮。“碰瓷”者的技藝層出不窮,更有甚者將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也只為博一筆不義之財。近日昆山法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王某受傷住院兩個月,產生住院醫療費、陪護費共計五萬余元,最終經昆山法院一審、蘇州中院二審,卻判決駁回了王某全部訴訟請求,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其中究竟有何蹊蹺?

    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在起訴狀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從312國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著繞到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起步直行通過路口時,其身體與由李某堅實的重型普通貨車車頭發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左前輪擠壓造成其受傷。事發后,王某又爬至事發路口南側機動車道內,其左腳又被劉某駕駛的重型箱式貨車擠壓,造成其再次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兩個多月,產生住院醫療費五萬余元。

    事故發生不久的2016年12月1日,昆山交警部門作出了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其中對于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寫到:當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李某、徐某、劉某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中無過錯行為。王某對這份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向蘇州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最終維持了昆山交警部門的認定結論。王某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結論有失偏頗,上述三名司機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應承擔次要責任,遂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名司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其各項損失合計66000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的三家保險公司均表示,交警部門已出具責任認定,王某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根據交強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責任免責,也不屬于商業險的賠付范圍,不予賠償任何損失。王某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交警部門的認定,事故發生處是國道,中間有防護帶,但左右兩邊的護欄沒有封閉,也就是說王某并非故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門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機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亦維持了事故認定書。上述認定對本案所涉事故的經過進行了詳盡的記載,對事故成因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對雙方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應予采納。根據法律規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亦不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生命誠可貴,平安價更高?!芭龃衫账鳌辈粌H會對自身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更是一種危險的違法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一旦遇到可疑交通事故應選擇立即報警,切不可通過“私了”等方式解決問題,從而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