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貸款用于“家裝” 離世能否認定“夫妻共債”?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耿燦生 發布時間:2019-01-03 瀏覽次數:668
2015年的5月份,老邵與昆山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10萬元,貸款用途寫明為“家庭裝修”。誰料到了2016年10月,老邵不知何故自殺身亡了,銀行遂將他老婆和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承擔相應責任,昆山法院最終會如何認定呢?
在法庭上,銀行出具了一系列貸款資料,包括老邵與妻子王女士的結婚證、借款合同、借款發放的借款借據、部分還款記錄等內容。銀行認為,老邵當初的貸款用途為“家庭裝修”,很顯然資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特征,要求王女士承擔共同還款義務,老邵的兒子小邵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尚∩蹖Υ藚s不認可,他提供了兩份殘疾證,證實老邵手掌有殘疾,王女士則是智力殘疾三級,銀行發放貸款時沒有盡到盡職調查的義務,將貸款放給了沒有償還能力的人。同時,小邵當庭提交了老邵生前手機的微信記錄,證明老邵生前一直從事賭博、放貸、借款的事實,甚至有過讓別人開立虛假工資證明去銀行和小貸公司貸款,手機短信里有各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催款信息,數額高達近百萬元,微信中還留有一份電子遺書,遺書中說明了所有債務均是其個人行為。小邵據此認為,銀行起訴的這筆10萬元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與老邵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老邵歸還所欠全部借款本息。關于本案中老邵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妻子老王的個人情況,其系智力殘障人士,實際無法得知老邵的借款情況,也無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小邵的當庭陳述以及其提供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對于老邵的上述借款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因債務人老邵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老王、小邵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人民法院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為家裝,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結合被告舉證的聊天記錄,該借款實際被用于放貸、賭博等個人揮霍行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妻子的個人情況,其對債務極可能并不知情,對此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