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的明細賬是債務加入、債務清償,還是見證?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明細賬糾紛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陸杰從事服裝革銷售工作。甲、乙兩公司在陸杰處購買各種規格的服裝革,截止2017年4月24日,甲、乙兩公司尚結欠貨款91萬余元。陸杰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2 月間,原告陸杰向被告甲、乙兩公司銷售服裝革,但未訂立書面合同。甲、乙兩公司受領貨物后,根據陸杰指示,將案涉貨款支付給案外人騰飛制革公司(系陸杰的上游貨源公司)。2018年1月底、2月初,陸杰出具一份《應收銷貨款明細賬》(以下簡稱明細賬),該明細賬載明的客戶為“乙公司(甲公司)”,甲、乙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該明細賬空白處簽字蓋章,貨款直接匯入陸杰的賬戶。其中,甲公司的簽字由其法定代表人的父親代簽。

被告甲公司辯稱,蓋章僅僅是為了見證,不構成債務加入,也無代乙公司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為交易當事方,甲公司在明細賬上蓋章,有負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若被告甲公司蓋章系見證,應當在材料上注明其見證人的身份。因此,甲、乙兩公司系本案當事人,應當承擔合同未履行的違約責任。最終判決兩被告公司給付陸杰貨款91萬余元。(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說理:對賬單上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且加蓋公章,足以使交易方相信是對債務的確認。作為商事主體,應當清楚此行為將產生債務確認的法律效果。如果蓋章系其他用途應注明合理解釋。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賬單記清楚,不作糊涂賬。同時,賬單上蓋章簽字可能有承擔責任的風險,應謹慎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