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王某系東西鄰居,張某住西側、王某住東側,張某在自家院內東側使用塑料和鋼框架搭建了陽光房,王某則在院內西側裝有開放式的灶臺。

今年4月的一天,張某的兒子發現家里陽光房著火,且火勢較大,張某隨即撥打了119火警電話,并逃離住宅。雖經全力撲救,大火仍將張某家的陽光房和部分家電燒毀。為查明火災原因,消防部門調取了張某家的監控錄像,監控顯示當天下午兩點,張某院內曾出現明火,結合當天的天氣、風向,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張某東側外來火源引燃陽光房頂所致。在張某房屋受損后,張某委托有關部門鑒定評估,認定其房屋、家電受損價值為 3.4萬余元。那么這處引燃張某家陽光房的明火究竟“從何而來”?張某認為火源是王某家開放灶臺所致,故要求王某給予賠償。為此,張某多次找到王某就相關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王某拒不同意,張某依法起訴到贛榆人民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王某辯稱:自家西側靠雙方院墻處確有一開放式灶臺,但灶臺在發生火災時并沒有使用。此外,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只認定火源來自于張某東側,但未認定火災系自家引起。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定,根據錄像顯示,王某家的開放式灶臺附近確實出現了火苗,且灶臺附近堆放了許多木頭,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中對于起火來源也作出了認定,故王某家的開放式灶臺——監控錄像中的火苗——張某家失火——消防救援大隊經現場調查后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這一系列證據已形成了證據鎖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張某家失火系王某家中火源造成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故王某應該就張某因火災造成損失進行賠償,當然,張某在自家院內使用塑料等易燃物搭建陽光房,未取得相關的行政規劃許可,自身也應當就損失承擔部分責任。經釋明、調解,王某自愿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