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農民工干活,支付勞動報酬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是總有一些無良用人單位和“黑心”老板,惡意拖欠工人工資,甚至拒不支付工人工資。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被告人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期間,任某以個人名義從某公司承包了位于蘇州市吳江區某在建小區的部分樓層墻體的粉刷工程,并自行招用農民工干活。在施工期間,任某僅支付了農民工部分生活費,未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程結束后,任某拖欠所招用的宋某、吳某、丁某等12名農民工工資人民幣40余萬元。蘇州市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3月28日對任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后,任某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逃匿。最終任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任某及其家屬付清全部欠薪,并取得了農民工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任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雖然任某及其家屬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付清了全部欠薪,但該行為只能作為對任某從輕處罰的情節,而不能免除任某的刑事責任,遂從輕判處任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和用人者要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切勿拖欠報酬,更不能拒不支付,否則即使事后彌補,仍難逃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