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就近下車被拒 男子高速上搶奪大巴方向盤獲刑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華靈芾 發布時間:2019-08-05 瀏覽次數:664
因為就近下車的要求遭拒,男子竟在高速公路上拉拽正常行駛的大巴車方向盤,事后一查,他之前還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萬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號碼為皖S開頭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無錫市惠山區錫澄路堰新路路口南側路段時,與陳某發生糾紛,后被處警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萬某某血液中檢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4mg(乙醇)/100ml(血液)。公安機關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并于12月3日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萬某某乘坐渝A開頭的由重慶出發的大巴車前往無錫,車上實際載客20余人,無錫停車下客點為無錫東站出口。2月22日凌晨0時40分許,大巴車在高速公路上以約7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至無錫西出口(無錫市惠山區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達規定的下車點)時,被告人萬某某因離家較近便要求大巴車駕駛員聶某某從該出口下高速并讓其下車,被拒絕后被告人萬某某遂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駛中的大巴車方向盤,導致車輛方向偏離,因駕駛員立即擺正方向并靠邊停車而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后被告人萬某某跳窗逃跑,被駕駛員及同車乘客共同追堵控制后移交給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萬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可從輕處罰。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