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對于維持長江航道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建筑用砂價格暴漲,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驅使下,結伙盜采江砂,形成非法利益鏈條,嚴重危害長江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

集中宣判5人領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20年6月10日下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三起非法采礦案件進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其中二名被告人繳納生態修復金共計81000元,被宣告緩刑;其余三名被告人被當場執行逮捕。

鐘鑫是“鴻運號”貨運船船主,近年來聽聞盜采長江細砂利潤巨大,就滋生了盜采江砂的念頭。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間,鐘鑫與“三無”采砂船主老林、老沙、老徐、老李等共謀,在無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貨船伙同老沙等“三無”采砂船在長江南通段21號、23號浮附近禁采水域非法采砂13次,盜采江砂共計7656噸。后鐘鑫將上述江砂銷贓至徐美麗、王沖等人處,非法獲利108950元。經價格認定,上述江砂價值共計128872元。

鐘鑫曾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分別于2015年、2017年被海門市公安局行政處罰。鐘鑫此次歸案后,初期仍不配合偵查工作,每次僅交代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對其余犯罪事實均緘口不言,企圖隱瞞。民警根據同案犯的供述,掌握了相關犯罪事實之后,鐘鑫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綜合鐘鑫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如皋法院認為被告人鐘鑫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8950元。

此次宣判是如皋法院繼5月28日之后第二次對非法采砂案件集中宣判。這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5名被告人共計盜采江砂57206噸,經鑒定價值高達767822元。如皋法院審理認為,5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家禁采區非法采砂,其中4人情節嚴重,1人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此前的庭審中,5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從嚴懲處常抓不懈  引導修復雙管齊下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介紹說,“這次集中宣判三起非法采礦案,一方面彰顯如皋法院打擊盜采江砂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司法保護長江生態的擔當與智慧。環境司法的最終目標并不僅僅在于懲罰,更要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推動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切實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