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引糾紛,誠實信用原則需遵循!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田文婧 發布時間:2020-12-09 瀏覽次數:799
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兄弟關系,二人均年事已高,生活在同一個村莊。2019年,王某乙所居房屋面臨拆遷,但該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而房屋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為王某甲所有,兩位老人均認為房屋系自己所有,對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爭執不下。后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兩兄弟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以王某乙的名義簽訂搬遷協議,獲得包括老房子折價款、搬遷人員不要求安置房補償款以及隨子女居住獎勵款在內的拆遷補償款共計24萬余元,該款項由兩兄弟平分,即每人獲得12余萬元補償款。
該協議簽訂后,王某乙遂以自己名義與村委會簽訂了《搬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但其在未征得王某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違反兄弟二人協議約定,選擇不跟隨子女居住,由此獲得一套老年公寓,最終所得補償款僅14萬余元。王某甲要求王某乙按照最初簽訂的協議內容給付自己12萬余元的拆遷補償款項,兩方爭執不下,各不相讓,王某甲遂將王某乙訴至法庭。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權無法確認,但原、被告雙方已簽訂調解協議,對房屋拆遷所獲補償款進行分割,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確認。王某乙罔顧誠信,與村委會另行簽訂協議并獲得一處老年公寓的行為,未顧及與王某甲之間的兄弟情誼,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免除其在調解協議書中所確認的義務承擔。因此,《搬遷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中確認的拆遷補償款,雖名義上屬于王某乙所有,但王某乙應將調解協議中自認的屬于王某甲的12余萬元拆遷款項給付王某甲。最終,判決王某乙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甲給付拆遷安置補償款12余萬元及利息,本案現已生效。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要恪守誠信,在不損害社會公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維護自身權益。本案中,原被告本系親兄弟,在已至古稀之年時,本應更加珍惜雙方血濃于水的感情,但被告不誠信的行為不但使雙方產生訴累,讓兄弟感情出現裂痕,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