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關和小丘于2017年5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小小關由女方撫養,男方按月給付撫養費。此后,小關一直按調解書履行撫養義務,但每次探望兒子并留宿時,小丘總是以孩子較小,不習慣別處住宿為由,拒絕留宿。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關遂一紙訴狀將小丘訴至法院要求每星期探望兒子一次并帶其留宿一晚。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探望權糾紛,認為小關訴請正當合理,于是判決小關自判決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12時至周日12日兩次探望,探望期間小關自行接送小小關,小丘應予以協助。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關與小丘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2月份生育兒子小小關,2017年5月份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確定婚生子小小關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婚生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承擔二分之一。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子一直隨被告共同生活。2021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每半個月將婚生子接回家中留宿探望一次。審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將婚生子接回家中留宿探望。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每半個月將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一次并共同生活一天的訴請是否予以支持。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不僅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更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立的一項權利。本案原告要求每半個月將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并共同生活一天,該訴請不影響婚生子學習、生活,且有利于增進原告與婚生子之間的父子親情,被告作為直接撫養婚生子的一方,應當積極配合原告探望婚生子。故認為原告訴請正當合理予以支持,對被告提出的婚生子年幼對其較為依賴,不同意原告將婚生子接回家中探望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真誠希望原、被告能夠認識到離婚是夫妻關系的解體,并不是親子關系的解體,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渴望父愛和母愛。父母離婚后孩子不論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都要讓孩子感受到另一方的溫暖和關愛,切忌把孩子作為父母之間爭斗的工具和撒氣的“出氣筒”,更不能以愛的名義“綁架”孩子。如果孩子與父親或母親關系緊張,孩子會對自己缺乏認同和自信,從而影響其性格、情感、品德的發展。所以為了婚生子能夠健康成長,原、被告應當妥善處理好婚生子的探望問題。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都對探望權做了規定,只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稱謂不同。比如,美國和法國稱之為探視權,俄羅斯稱為來往權,德國稱為人身交往權,我國臺灣地區稱作會面交往權。現實生活中,探望權可能是直接見面的形式,或者打電話、視頻,還有子女寒暑假或節假日以與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雖然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比較籠統,但不影響人們對探望權的理解,父或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權當然包含將孩子接走并留宿。另外,在探望時將孩子接走并留宿也能讓孩子感受到父母對自己的愛并不因為離婚而發生改變,將離婚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這也是法律規定探望權的初衷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