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企業人員謀利 法不容情觸犯刑律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楊月如 發布時間:2019-11-08 瀏覽次數:679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浙江一公司及其員工史某多次向海安一企業多名員工轉賬,金額較大。2019年11月7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件,認定被告單位浙江公司與被告人史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浙江公司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2010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間,在浙江某公司與江蘇某服飾有限公司商業往來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浙江公司員工史某多次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予江蘇公司多名員工好處費。
市公安局在偵辦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17年1月16日,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次日,被告人史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江蘇某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史某是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浙江公司與史某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浙江某公司以及史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史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史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據此,對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被告人史某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才構成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也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