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產品質量賴賬 舉證不能被判還款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雅娟 發布時間:2019-12-26 瀏覽次數:694
自2015年起,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采購多筆電動汽車配件。原告按約供貨,被告未及時給付貨款。2018年11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出具往來款詢證函,告知截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1060萬元。被告對賬后確認欠款總額為1060萬元,但認為因其中16.8萬元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下游客戶索賠,該筆款項應從總額中扣除。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被告乙公司提出抵扣主張,應當提供原告甲公司認可扣款的依據或者證明車輛售后發生故障原因系原告甲公司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證據,但其未能提供,故被告乙公司的扣款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060萬元。
法官說法: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中,被告提出質量抗辯未被采信的,基本有兩個原因:一是賣方產品根本不存在質量問題,一種是買方舉證不能而無法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在第一種情況中,買方為了追求不當利益,以質量問題為由,意圖迫使賣方在貨款總額上讓步。這種狀況破壞了經營中的誠信。另一種情況中,賣方往往怠于收集產品質量問題的證據,即便在雙方矛盾激化的情況下,仍然缺乏主動性,以為自己控制著對方的貨款,在雙方的矛盾中掌握著主動權,而繼續怠于收集證據。直到賣方提起貨款給付之訴時才提起質量問題抗辯,但又因證據不足而陷入訴訟的被動局面。所以,提醒買方在收到所購產品后,應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進行檢驗。如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要第一時間主動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