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時代”下的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確認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周婷 發布時間:2020-05-19 瀏覽次數:2973
案例一:王某和田某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7年9月20日在盱眙縣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2008年6月10日,王某和田某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妍。2009年12月29日,王某和田某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歡。后因為王某長期外出打工與田某缺乏溝通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問題,2018年開始分居生活,雙方均離家外出。分居期間王某妍、王某歡均由王某的母親照顧,共同在盱眙縣實驗小學讀書。2019年7月17日,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田某離婚,王某妍、王某歡由王某撫養,田某支付二人的子女撫養費直至二人十八周歲之日止。庭審中,王某和田某對于離婚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是田某主張王某妍由其撫養,因為其非常舍不得孩子,想留一個孩子在身邊。王某妍、王某歡向法庭提交了書面意見,要求隨王某生活。
案例二:凌某和陳某于2001年經他人介紹相識,2002年農歷十月初九舉行了結婚儀式。2003年8月11日生育長子取名凌某寶。2009年11月8日生育次子取名凌某桂。2011年6月30日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凌某和陳某婚后感情一直較好,2019年元旦期間,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陳某遂離家回到其娘家生活至今。雙方分居期間,凌某寶、凌某桂一直隨凌某生活。2019年3月19日,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與凌某離婚,不同意撫養子女。庭審中,凌某同意與陳某離婚,但是要求凌某桂由陳某撫養。凌某桂在庭審中也要求由其母親陳某撫養,但是不同意離開凌某家。
上述兩個案件的爭議焦點都在于夫妻離婚時生育兩個子女的,子女撫養權如何確認?
第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權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果夫妻雙方均要求撫養子女的,應當考慮到夫妻二人均系子女的父母,對子女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不能隨意剝奪任何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權利,故由夫妻二人各撫養一個子女比較妥當,也比較公平。故對于上述兩個案例,法院應當判決離婚夫妻二人各自撫養一個子女。
第二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于案例一,就王某和田某的未成年子女王某妍、王某歡的撫養權問題,結合王某、田某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包括個人工作地點、工資收入、是否擁有自有住房等情況,以及王某妍、王某歡現在的生活、學習地點和方式,王某母親長期固定照顧王某妍、王某歡等綜合情況,且王某妍、王某歡均要求與王某生活等情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王某妍、王某歡由王某直接撫養,兩個子女共同生活、相互陪伴較為適宜。雖然田某執意要求王某妍由其直接撫養,但是不應當僅僅依據田某的個人意愿來決定王某妍的撫養問題。同時,田某雖然未能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但是其向未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子女撫養費也是其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方式,故田某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王某妍、王某歡支付子女撫養費至兩人18周歲且能獨立生活之日止止。另外,田某依法享有探望權,但其行使探望權時依舊不能影響到王某妍、王某歡的正常生活和學習。
對于案例二,就陳某和凌某的婚生子凌太寶、凌太桂的撫養權問題,雖然凌太桂在庭審中主張由陳某直接撫養,但是其向法庭解釋如此主張的理由為想減輕其父親凌某的生活負擔,并且其和哥哥凌太寶生活很開心,不同意離開哥哥和父親。根據凌太寶、凌太桂的生活、教育情況以及他們真實意見,凌太桂真實意思還是想同父親和哥哥共同生活,并且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習慣,現有的生活環境也比較適合其成長,故凌太寶、凌太桂隨凌某繼續生活,由凌某直接撫養比較適宜,能夠更好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身心健康。陳某應當分別支付兩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直至18周歲且能獨立生活之日止。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上述司法解釋的宗旨在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首先考慮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而非考慮離婚糾紛中的父或母的利益。另外,在家庭關系中,夫妻因為婚姻形成親屬關系,同時兩名子女也因為父母的婚姻形成了濃厚的同胞兄弟姐妹關系,這種感情同樣值得保護。如果僅僅考慮到由父母一人撫養一個子女可以減輕雙方的負擔,但是不考慮子女不僅面臨父母的離異,還要面臨兄弟姐妹的分離,這種分離是被迫性的,反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養成。
【結語】
隨著“二孩時代”的社會特征的逐漸顯現,離婚案件中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二孩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時刻要把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立法宗旨和保護的合法權益,雖然應當考慮到父母對于孩子的疼愛,但是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確認上更要考慮到子女的利益,他們不僅需要父母的陪伴,有時候也更需要和自己朝夕相處的兄弟姐妹的陪伴。年齡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的陪伴不僅可以彌補父愛或者母愛的缺失,更有助于幫助未能年人學會彼此理解、相互協商、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社會經驗,也會更有利于幫助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人格,所以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將不分開撫養裁判理念融入到個案裁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