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款項無人付 厘清權責獲支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邵景 蔣玉鳳 發布時間:2020-06-28 瀏覽次數:763
房屋裝修好了,人也住進去了,可不論是要求裝修的人還是實際居住的人,都不愿支付這筆裝修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16年11月,陸秀芬請王國慶為其親戚李明的房屋進行裝修,王國慶在李明處拿到房屋鑰匙后便動工裝修。2017年年初,房屋裝修完工。但直至2018年,王國慶遲遲未收到該套房屋的裝修款,遂將房屋所有人李明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裝修款共計6萬元。
被告李明辯稱,是陸秀芬通知原告王國慶對房屋進行裝修,所以其并非裝飾裝修合同的締約主體,裝修款6萬元應當由與原告締約裝飾裝修合同的案外人陸秀芬履行。
經查明,2016年11月,案外人陸秀芬找到原告要求其對被告李明的房屋進行裝修,三人均未簽訂任何裝修合同或協議,在2017年初裝修完工后,被告便將該套房屋出租給了案外人陸秀芬,但實際陸秀芬并未入住,而是又將該套房屋對外轉租并收取租金。自2018年起,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與被告李明簽訂租賃合同,租金也由實際承租人向被告李明繳納。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李明辯稱房屋裝修完工后交給案外人陸秀芬使用,與原告王國慶建立房屋裝飾裝修合同關系的也是陸秀芬,但涉案房屋鑰匙是由被告交付給原告,且被告無法提交與案外人陸秀芬簽訂的相關房屋租賃合同,故被告無法證明房屋裝修期間的實際使用人是案外人陸秀芬,被告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房屋裝飾裝修的利益最終仍屬于被告,故應認定被告與原告之間形成的房屋裝飾裝修合同關系,應當履行支付裝修款6萬元的義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在裝飾裝修前應當簽訂權利義務明確的書面合同。同時,在房屋出租時,房東與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且對裝修、轉租、違約等情形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因沒有書面合同或者約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