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好了,人也住去了,可不是要求裝修的人實際居住的人,都不愿支付筆裝修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理了這樣一起裝裝修合同糾紛案。

2016年11月,秀芬王國慶為戚李明的房屋行裝修,王國在李明拿到房屋匙后便工裝修。2017年年初,房屋裝修完工。但直至2018年,王國慶遲遲未收到套房屋的裝修款,遂將房屋所有人李明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裝修款共6萬元。

被告李明稱,是秀芬通知原告王國慶對房屋行裝修,所以其并非裝裝修合同的締約主體,裝修款6萬元當由與原告締約裝修合同的案外人秀芬履行。

經查明,2016年11月,案外人秀芬找到原告要求其被告李明的房屋行裝修,三人均未簽訂任何裝修合同或協議,在2017年初裝修完工后,被告便將套房屋出租了案外人秀芬,但實際陸秀芬并未入住,而是又將套房屋租并收取租金。自2018年起,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與被告李明簽訂合同,租金也由實際承租人向被告李明繳納。法院經審認為然被告李明稱房屋裝修完工后交案外人秀芬使用,與原告王國建立房屋裝裝修合同關系的也是秀芬,但涉案房屋匙是由被告交付原告,且被告無法提交與案外人秀芬簽訂的相關房屋租合同,故被告無法明房屋裝修期實際使用人是案外人秀芬,被告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房屋裝裝修的利益最仍屬于被告,故應認定被告與原告之形成的房屋裝裝修合同關系,當履行支付裝修款6萬元的義務。(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提醒: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在裝裝修前簽訂權義務明確的面合同。同,在房屋出租,房與承租人也簽訂書面合同,并且裝修、租、違約等情形行明確定,避免因沒有面合同或者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