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公司系以環境衛生管理、道路清掃保潔等為經營范圍的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11日,宏泰公司與王某簽訂一份《七位一體管護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王某自2017年7月起,在桃原鎮申村范圍內從事垃圾清運工作,將零散的垃圾集中至指定地點后,由宏泰公司負責運輸。宏泰公司為王某提供一輛運送垃圾的電動三輪車。王某的工作報酬為每月固定費用500元和考核后支付400元。宏泰公司對王某定期進行考核,考核成績作為承包費發放依據。后雙方發生糾紛,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宏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宏泰公司不服該仲裁,故而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認定為勞動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勞動關系,理由如下:1、用人單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2、王某提供的勞動是宏泰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3、宏泰公司對王某有管理和考核。雙方承包合同約定了培訓、指導、監督與檢查,還約定了固定費用之外的考核支付費用。此外 ,還查明宏泰公司為王某提供勞動工具:電動三輪垃圾運輸車一輛。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認定勞動關系,理由如下: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簽訂的承包協議,并非勞動合同。本案王某每天交付的勞動成果即完成轄區內的垃圾清運。并且發包方在合同中約定對交付的工作成果進行考核與管理并不違法,也符合常理。即王某的工作相對松散,沒有固定的考勤,宏泰公司對王某的管理,難以達到勞動關系中管理的標準,且雙方約定的每月報酬是900元,遠遠低于正常勞動關系的工資標準。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本案中,王某與宏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王某從事垃圾清運工作,該工作內容系宏泰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王某與宏泰公司簽訂了“承包協議”,王某自2017年7月起按照協議的約定在桃原鎮申村范圍內從事垃圾清運工作,宏泰公司為王某提供了主要勞動工具即運送垃圾的電動三輪車,從協議的約定以及王某從事工作的具體情況,可以認定宏泰公司對王某的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宏泰公司亦按照協議的約定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據此可以認定王某與宏泰公司雖簽訂“承包協議”,但王某與宏泰公司之間建立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應當認定王某與宏泰公司自2017年7月起建立勞動關系。綜上,確認王某與宏泰公司于2017年7月起建立勞動關系,駁回宏泰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