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過拒不認罪來逃脫法律制裁,結果在大量交錯印證的證據面前,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無罪供述”盜竊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同時責令其退賠未追繳的贓物或折價款1.3萬元。

2018年2月9日晚,蘇州市高新區有軌電車二號線工地,巡查員例行檢查時發現有一段路段窨井內的電纜線不見了。而他當天上午巡查時,電纜線還是完好的,遂很快報警。警方在電纜線斷口處提取到生物檢材,經比對,曾因盜竊電纜線、賭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李某有重大嫌疑。被抓捕到案后,他一直作無罪供述。嗣后,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對其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拒不認罪。經查明,從被盜電纜線的斷頭處獲取的DNA與提取的被告人李某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再經過一系列相關排查,排除了人為誤觸電纜線情形,也排除了還有他人同時盜竊該電纜線的可能。

此外,被告人李某辯解沒有到過案發地通安、不認識通安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據了解,現場監控錄像截圖顯示,案發時段被告人李某出沒于通安路段,且手機登錄數據也證明,2018年2月6日至2月9日期間,被告人使用的手機于傍晚、深夜通宵登錄,并長時間逗留移動于案發地附近位置,而其租住地至事發地距離16公里左右之遠。

“其實他在蘇州生活已經七、八年了。” 據承辦法官介紹,2010年時,被告人李某曾在蘇州平江區一處出租屋內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到2013年5月份,他又因盜竊電纜線被行政拘留十日。“這次案發時,被告人已經在與案發地相鄰的鎮上居住兩年之久,其對案發地不認識的供述不符合實際。”

針對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住處查獲的,疑是作案工具的美工刀和刀片、大力鉗,被告人李辯稱,系其跟隨老板打工做廣告牌使用的工具,但對跟隨打工的老板又稱沒有聯系方式,在何處做的廣告牌也稱不知道,故其辯解沒有真實性。

再查明,被竊有軌電車2號線地下鋪設的尚未交付使用的電纜線42米,價值1.3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被告人李某有盜竊電纜線的劣跡,且采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連線】“零口供”并非完全沒有口供

本案中,既有被告人李某在失竊電纜線中心現場電纜線斷頭處遺留的DNA,且有其在失竊電纜線中心現場通宵逗留、移動的事實,其具備盜竊電纜線的時間和空間,其沒有到過案發地周圍的虛假供述恰恰可以印證其否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主觀心態,對其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

承辦法官表示,所謂的“零口供”,并非完全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此時,根據直接載明犯罪信息的書證、物證,對被告人定罪顯得尤為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