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仍應履行贍養義務
作者:施佩謹 發布時間:2021-09-23 瀏覽次數:968
1976年8月,王老太與陳甲經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三歲的小陳(子)由父親撫養;后王老太與顧乙結婚生下小顧(子),在小顧十五歲時,雙方離婚,孩子由父親撫養。期間王老太未支付過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2021年7月,70多歲的王老太以年老體弱、無經濟來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陳、小顧每人每月支付其贍養費1092元,醫療費另行計算。
庭審中,小陳表示王老太幼年沒有撫養他,且多年未來往,現因贍養問題就起訴他,他希望以輪流贍養的方式照顧,而不是支付贍養費。但王老太表示小陳現居住在外地,而自己長期在啟東生活已經習慣,不愿去外地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父母贍養問題,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成年子女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故王老太有權要求小陳、小顧給付贍養費。根據雙方人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王老太撫育小顧的時間明顯長于小陳,故小顧應適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小陳提出適當減少贍養費的意見,法院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判決小陳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費,小顧支付600元生活費,醫療費各自承擔一半。
【法官說法】
贍養費是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百善孝為先”,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然而有些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求會提出各種理由,如有的子女以經濟困難為由不支付贍養費;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等等,這些都不是拒絕贍養老人的借口。
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將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人的情況,因考慮撫育時間不同,將可能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