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駕車與顧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顧某死亡,石某與顧某家屬及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后石某反悔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賠償協議。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撤銷權糾紛。

2019年8月,石某駕駛出租車與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顧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石某、顧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同年10月,石某與顧某家屬及保險公司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一份,約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顧某家屬12萬元,商業險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由石某自行賠付10萬元,同時明確該起事故賠償等事宜一次性處理結束,今后各方無涉,協議書中特別注明并加黑了“雙方簽字生效,不得反悔。協議生效后,不再提交行政、司法審判機關處理,各方當事人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協議人提起賠償請求”字樣。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賠償協議書是三方針對該交通事故的處理商定后形成,并不屬于格式條款,不具有重復使用和預先擬定的特征,應當認為該協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賠償協議書上還在簽字位置上方特別注明了“簽字生效,不得反悔”以及“協議生效后,不再提交行政、司法審判機關處理,各方當事人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協議人提起賠償請求”的字樣并予以了加黑,故石某訂立協議時對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是明知的,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于特定條件與他人協商一致作出的特定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即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達成賠償協議后,石某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