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案外人繼續還款 拒不執行判決觸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陳家定 發布時間:2021-11-01 瀏覽次數:998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總有些人即使有錢也不愿意還款,反而一心想著逃避債務,隱匿財產。近日,隨著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人濮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4年期間,濮某雇傭吳某、許某等人到其所承包的項目工地工作,平時預付生活費,工資年底結算。2017年1月,濮某因無力支付工資向吳某等出具欠條,其后便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2017年10月,吳某、許某等30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濮某支付其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6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濮某未履行判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濮某仍以各種理由逃避執行。
海安法院在工作中發現,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間,濮某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及其家屬微信,利用轉賬方式歸還自己名下多家銀行的多張信用卡欠款,共計人民幣30萬余元,并向多名案外債權人歸還借款人民幣2萬元,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20年11月11日,海安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濮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濮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終于向法院全額繳納了執行款。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濮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濮某繳納了相應執行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有一定的收入能力,但在判決生效后,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且不如實申報財產,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傳達了海安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應積極履行義務,切莫存有僥幸心理,否則面對的將是更嚴厲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