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怠于服務 客戶無奈“跳單”被索賠65萬元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劉志華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10-11 瀏覽次數:676
本想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租賃一處廠房,但無奈該中介一直怠于為其聯系房東簽約,于是客戶通過其他途徑與房東簽訂了合同,結果被中介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服務報酬、違約金等共計64.8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
中介提供信息,帶領客戶實地看房
“一開始是我們介紹太陽公司承租幸福路30號廠房的,當時還帶領該公司法人李星(均為化名)實地看房。”據原告某地產中介公司陳述,后來太陽公司成立了新的銀河公司,并以銀河公司的名義成功租賃了上述物業。“兩家公司避開我們私下與房東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拒不支付服務報酬,于是訴至法院。”
被告太陽公司辯稱,訂立合同后,原告一直沒有履行,不斷推說房東在外地,時間長達兩、三個月。“我們先后多次致電原告工作人員,都被告知無法聯系房東,還明確表示手上有其他客戶,暫時不和我們談。”
簽約后稱無法聯系房東,怠于服務
經查,2017年11月17日,原告作為居間方與被告太陽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書一份,李星本人簽字,約定承租后支付一個月房租作為傭金,若“跳單”則需支付相應違約金。2017年11月23日至24日的電話錄音顯示,李星先后三次與原告工作人員聯系,對方均回復“房東聯系不到”;“房東人在外地,一直沒回來”;之后更表示“有其他客戶在談,談得差不多了”;“現在約不到,我們暫時先不談了”……
“我們一開始在網上發布求租信息,很多中介來聯系。”庭審中,被告太陽公司也確認,其最早知道案涉房源是通過原告獲取,但后來也有其他中介提供該房源,并表示能聯系到房東。“因考慮到異地經營不行,所以在蘇州注冊了銀河公司,再通過另一家中介宇宙公司聯系到房東,然后趕去溫州與房東見面的,去之前沒有與房東直接通電話,與宇宙公司也是第一次合作。最終由銀河公司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
未獲房東授權,中介公司有錯在先
庭審中,法院撥打涉案房屋產權人電話,其陳述是自行在多個網站上發布出租信息,未授權原告代理發布出租信息或接受居間服務,未與原告公司訂立過居間服務合同。之后房東又出具書面證明,載明案涉廠房出租是出租人委托宇宙公司完成中介服務。
“是口頭委托的,書面的沒有,也不是獨家委托。”原告也在庭審中確認,其提供的服務主要是信息,然后帶被告看過一次房。
法院認為,被告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書的目的是希望原告為其介紹合適的廠房承租,雖然原告帶其至現場看房,但原告就廠房的出租并未得到產權人授權,此后也未得到產權人認可,實際無法履行上述中介服務協議書,且未將實際情況告知被告,也無法幫助被告實現合同目的,原告對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均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客戶另行選擇中介并無不當
根據李星與原告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內容,在看完廠房簽訂協議后,原告工作人員并未積極與其聯系,時隔一周后,仍表示無法聯系到房東,還聲稱房東最近在外地,以及告知李星已經有人在和房東談了,談得差不多了,甚至在李星明確告知有其他中介與其聯系,可以聯系上房東的情況下,原告仍未積極為太陽公司聯系房東,這也印證了原告并未取得過房東的授權,其怠于履行中介服務協議書的約定,也無法完成上述居間服務。
而被告太陽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其追求交易的效率及時效性,在原告始終無法為其聯系房東,隨時可能導致其滿意的廠房無法承租的情況下,其通過其他途徑與房東取得聯系,簽訂租賃合同,并無不當。
承辦人補充表示,“根據我們當庭的調查,產權人將廠房招租的信息通過網站發布等多種形式對外公開,并無獨家授權委托,屬于可以通過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的相同房源信息,在原告無法為太陽公司完成居間服務的情況下,原告完全有權利選擇其他服務更好、價格更優惠,且能幫助其實現目的的主體提供居間服務。”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銀河公司承擔責任,該公司并非案涉居間合同主體,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于是,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中介怠于履行,客戶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不違約
依據《合同法》規定,中介公司應當按約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其最終促成合同成立的,才有權主張報酬。本案中,原告并未舉證其已經提供了訂立合同的相關服務而被告拒絕簽約,相反,案涉協議履行過程中,被告公司多次催促原告公司工作人員聯系房東簽約。在此情形下,考慮到房源的時效性、太陽公司明確其不能及時促成簽約,以及案涉房源是可以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常途徑獲得的房源信息的事實,太陽公司另行委托其他獲得出租方授權的中介提供中介服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