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公開宣判一起電信詐騙案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11-24 瀏覽次數:1111
女大學生王某參與電信詐騙向受害人預警,11月22日,南京中院公開宣判了這起電信詐騙案。其中,主犯趙某、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三萬五千元;從犯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應予以正面評價,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趙某、楊某等人單獨或共同合伙出資組成詐騙團伙實施詐騙,先后招募多人,采用微信好友聊天騙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鏈接,讓被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件并投資后,使用后臺控制數據讓被害人“投資虧損”的方式實施電信詐騙,共計涉案金額692337.9元。
2019年8月初,王某在大學畢業找工作期間,經楊某介紹進入該詐騙團伙。一開始從事養號工作,后在社交軟件尋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據話術腳本與受害人聊天,騙取受害人信任,進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涉及兩名被害人,涉案金額共計23萬余元。
2019年9月5日,王某在得知被害人趙某某擬進一步投資60余萬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趙某某、劉某預警,告知對方自己是騙子,提醒對方停止投資,向平臺申請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預警后王某自行脫離犯罪團伙。
趙某某、劉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趙某、楊某等人因為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于9月7日向劉某退還人民幣144950.78元。10月31日,該電信詐騙團伙成員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某到案后,退賠被害人劉某剩余損失5170元,被害人趙某某的損失已經由同案犯全部退賠。王某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主犯趙某、楊某十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三萬五千元;判處從犯蘭某等人五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二萬。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京中院認為,王某的預警行為,客觀上避免了損失擴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損失,并直接導致本案案發,公安機關及時破獲該電信詐騙團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騙,應予正面評價。
王某大學剛畢業,加入詐騙團伙時間較短,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個月后即自行脫離犯罪團伙,主動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幫助被害人及時止損并追回被騙款項,其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預警行為客觀上在詐騙團伙的破獲及被害人的經濟挽損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結合其系從犯,當庭自愿認罪,退賠劉某的損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主動繳納罰金等情節,法院認為應對王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綜上,南京中院二審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