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小酒,一腳油門,法院:撤銷緩刑,有期徒刑2年!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張野 石明哲 發布時間:2022-02-17 瀏覽次數:1127
緩刑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對原判刑罰有條件不執行的一項重要刑罰執行制度,它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重要體現。正確適用緩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犯人家庭的和諧穩定及社會的安定團結,但緩刑絕不等于無罪釋放,若在考驗期內違反相關監管規定,將會撤銷緩刑,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沛縣人民法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戚某某因在緩刑期內犯危險駕駛罪,法院撤銷了其原刑事判決的緩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的刑罰。
2021年6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戚某某在某燒烤攤與好友一同把酒言歡,推杯換盞間戚某某獨飲啤酒5瓶多,酒足飯飽后夜已至22時許,戚某某自行駕駛小型汽車返回家中,途中巡邏民警發現其車輛行駛軌跡異常,遂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經呼氣酒精檢查,檢測結果134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抽血檢測,被告人戚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1.8mg/100ml血,屬醉酒駕駛。
而早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戚某某就因犯詐騙罪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完畢)。緩刑考驗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戚某某醉酒駕駛時間正處于緩刑考驗期內。庭審中,被告人戚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后悔莫及,認罪認罰。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遂判決被告人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
法官說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罰。緩刑是法律賦予犯罪分子的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此告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自我改造,“莫再犯,再犯必被抓”。
知識速遞
緩刑,也稱暫緩執行刑罰。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