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運輸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的客運車輛與丁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多名乘客受傷。事后,公路運輸公司先行賠償傷者損失約50萬元。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于2020年6月給付保險金45萬余元。后保險公司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償還一半數額的賠償款,即22萬余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2年1月,某公路運輸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小轎車時,與丁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客車乘車人吳某等19人受傷。經事故認定,張某、丁某應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由于受傷人員較多且傷情不一,直到2016年5月,公路運輸公司才賠償完所有傷者損失,合計50萬余元。事故發生時,公路運輸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在合同期內,且公路運輸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告知保險公司,并多次就賠償事宜和保險公司協商。后經泉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保險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給付公路運輸公司保險金45萬余元。

2020年7月,保險公司起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償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的一半,即22萬余元。?庭審中丁某辯稱,該請求應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公路運輸公司于2016年5月對所有傷者賠償后就取得了對丁某的追償權,至2020年7月,該追償權已超過訴訟時效,保險公司代位公路運輸公司向丁某追償,自然也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丁某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后,公路運輸公司即通知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至2020年4月,經泉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保險公司才給付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公路運輸公司主張賠償具有選擇權,公路運輸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按照《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向丁某主張償還賠償款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