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告政府要求信息公開被駁回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延麗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9-05 瀏覽次數:678
市民向司法局申請公開司法建議書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司法建議書屬于工作監督信息,不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影響,不屬于“政府信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2018年1月,市民楊某向蘇州市司法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之前,我在法院代理過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了解到就這起案件,法院曾向司法局送達司法建議書。”楊某表示,為了便于自己更好地了解案情,所以向司法局申請信息公開。
幾天后,楊某收到了司法局“不予公開”的書面答復。2018年4月,他向江蘇省司法廳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蘇州市司法局上述答復。經行政復議審查,江蘇省司法廳于2018年6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蘇州市司法局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答復內容并無不當,申請人楊某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隨后,原告楊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法律規定的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司法建議書是否屬于政府信息范疇,蘇州市司法局是否應予以公開。”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首先,司法建議書屬于工作監督信息。法院就審判執行中發現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隱患風險等問題可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法院就楊某所述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向主管部門蘇州市司法局發送司法建議書,系工作監督及提出工作改進完善的建議,蘇州市司法局僅為該司法建議的被建議單位,其依法應當接收并對司法建議予以反饋。”承辦人表示,該司法建議書屬于工作監督信息,并非蘇州市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范疇。
其次,司法建議書屬于司法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司法建議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積極促進有關單位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范行為,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也就是說,原告楊某要求公開的司法建議書,屬于司法文書,并不因蘇州市司法局的接收而轉化為政府信息,雖然法院依法全面深化司法公開,但是蘇州市司法局作為被建議單位并無職權職責公開其接收到的司法文書。
再次,司法建議書不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影響。“上述意見明確,對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向相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承辦人解釋稱,司法建議書僅提出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對問題產生原因進行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具體建議,但司法建議書并不具備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強制效力,也并不徑直轉化為被建議單位依法行使職權職責的依據或證據。于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司法建議書屬于工作監督信息,屬于司法文書,不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影響,故不屬于“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