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審結一起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劉某向本院起訴稱,其被嚴某打傷,要求嚴某賠償其醫(yī)療費等損失。而嚴某則表示,其與劉某發(fā)生糾紛,系因其做好事所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去年五月份的某日晚上八時許,嚴某醉酒后騎電動車至淮安市洪澤區(qū)某小區(qū)西門口時,看見黃某駕駛的轎車逆行在非機動車道上,便將該小轎車攔停勸阻,在勸阻過程中與黃某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路人劉某見狀便上前勸解,嚴某隨即與劉某也發(fā)生爭吵,繼而產生肢體沖突,嚴某對劉某拳打腳踢并將其推到在地,導致劉某頭部、背部挫傷及肋骨骨折。經鑒定,劉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后嚴某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嚴某在劉某勸解其與黃某的糾紛時,將劉某打傷,造成劉某受傷的事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某辯解稱其與劉某發(fā)生糾紛的原因系其做好事導致,且也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發(fā)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而非需要采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且其對他人的身體造成了損傷,除了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也應對他人的直接物質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其辯解意見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嚴某需支付劉某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好人好事值得肯定和鼓勵,但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運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最終只能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