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想天開!廢鋁灰也能“杠地”?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吳潔 發布時間:2019-11-04 瀏覽次數:676
為獲取非法利益,竟將工業廢物非法處置。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周堇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夏粱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8年以來,興化男子周堇在市內某鎮一作坊內從事鋁渣煉鋁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鋁灰堆放在其作坊內。2018年9月3日,周堇前往無錫購買鋁渣,并通過一網絡貨運平臺找到高郵貨車司機夏粱進行回程運輸。夏粱于次日將鋁渣運回興化作坊,周堇在明知夏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廢鋁灰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將作坊內10余噸“廢鋁灰”交由夏粱用于“杠地”,并支付費用1800元。夏粱自以為可以省去一筆“杠地”費用,于當晚將“廢鋁灰”運回并傾倒在自家旁邊河口大橋南側。9月6日,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在上述地點挖出混合廢物27.09噸。經鑒定,夏粱傾倒的“廢鋁灰”屬于危險廢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堇明知夏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被告人夏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十噸,嚴重污染環境,二人均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周堇、夏粱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周堇系坦白、被告人夏粱系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處置費等法定從輕、減輕、酌情從輕情節,遂作出了上述判決。【法官說法】
“美麗中國建設需要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共同努力。本案的判決,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涉及危險廢物的生產經營者,一定要自覺承擔起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嚴格遵守處置危險廢物的法律法規,切不可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同樣,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也要嚴格自律,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不能因貪圖蠅頭小利而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到頭來因嚴重污染環境而受到刑法的制裁。”該案審判長吳亞紅如是說。(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