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欠條未約定履行時間,訴訟時效自權利人主張后起算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黃清清 發布時間:2021-11-10 瀏覽次數:1093
2008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倪某向原告楊某收購廢鋼。經雙方結算后,被告倪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原告楊某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楊某廢鋼款壹拾壹萬肆仟元整。”另查明,被告倪某曾于2010年6月29日向原告楊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廢鋼下腳料一批共計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待后結算。”被告倪某向原告楊某出具上述欠條后該收條被作廢。現原告楊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審中,被告倪某提出抗辯認為案涉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條中載明:“待后結算”,后經結算,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且未約定履行期限。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出賣人交付貨物后買受人須立即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應視為對債務的確認,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原告主張債權并給予被告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算。因此,原告起訴時,該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故海門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案涉買賣合同關系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人起計算。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案中,根據原、被告之間“待后結算”即賒銷的交易習慣,可以推斷原告在交貨時未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后經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亦未約定履行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現原告直至起訴時才向被告主張權利,故起訴之時為原告主張權利之時,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案涉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