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了,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嗎?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起訴未依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承擔責任的案件。

甲公司于2016年3月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558萬元,股東王某、俞某分別認繳出資346萬元、212萬元。同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布匹,共結欠乙公司貨款233365.9元。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及股東王某、俞某與乙公司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甲公司結欠乙公司的貨款233365.9元中的140018元由丙公司代王某支付給乙公司,剩余貨款93347.9元由俞某支付。之后,王某按約支付了貨款,俞某未能支付剩余貨款。2018年1月17日,甲公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并承諾無債權債務且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否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3月20日,市場監管部門核準了甲公司的注銷登記。因甲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能清償債務,乙公司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支付剩余貨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甲公司的股東俞某、王某于2017年12月1日簽訂協議確認甲公司結欠乙公司貨款,甲公司未經依法清算清償債務前即辦理注銷登記,且股東俞某、王某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甲公司無債權債務、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否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故股東俞某、王某應對結欠甲公司的貨款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某已按約支付付款義務,乙公司就未獲清償的93347.9元貨款要求股東俞某承擔付款義務,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支持了乙公司要求俞某支付93347.9元貨款并至公司注銷之日起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公司注銷意味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滅失,但公司注銷的前提是進行清算、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義務。有的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就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但這樣將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