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霧阻擋視線 發生交通事故誰之過?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陳婷婷 發布時間:2021-04-23 瀏覽次數:836
在很多農村地區,道路兩側經常會堆放垃圾,堆得多了,難看了,往往會進行焚燒。可誰會想到,燒個垃圾還會出車禍呢?
2019年10月,被告蔣某駕駛收割機在路面行駛,遇道路東側垃圾房著火燃燒冒煙,滾滾濃煙致視線不清,碰巧對面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駛來,雙方發生碰撞,造成乘坐在電動三輪車駕駛座左側的原告鄭某受傷。經鑒定,原告鄭某因此事故致膈肌破裂、骨折等多處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因事故發生后當事方移動車輛、未現場拍照及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且當事人各方對事故發生經過陳述不一致,又無其他證據證實,故交警部門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確定事故各方的責任。事故發生在被告某村委會管理范圍內,但非村委會指定垃圾堆放點,存在附近村民自發在此處扔垃圾及焚燒的現象,本次垃圾焚燒的點火人無法查明。
2020年8月,原告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經審理查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8萬余元。
淮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蔣某無證駕駛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收割機,在視線不明的情況下未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酌定承擔50%的責任;被告劉某違規載人且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行車,原告鄭某違規乘坐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上,酌定被告劉某和原告鄭某共同承擔40%的責任;現場垃圾焚燒產生濃密煙霧,破壞交通可視度,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影響,被告某村委會對事故發生的垃圾點疏于管理,酌定承擔10%的責任。原告蔣某主張其與被告劉某系夫妻關系,雖然將劉某列為被告,但并不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蔣某賠償原告8.8萬余元,被告某村委會賠償原告近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