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人不止賴賬,竟然還教唆自己的老鄉采用危險的方式駕車載自己逃離,在逃離過程中還將債主撞傷。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侵權案件,欠債者和被教唆的老鄉,被法院判處承但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結欠李某借款5萬元未還2018年1月的一個晚上,李某在麻將館里找到了張某。張某當即答應還錢,讓李某跟他一起開車去某汽修廠取錢。到達汽修廠后,張某將車鑰匙和銀行卡交給了在此等待的老鄉戴某,稱要戴某去取錢。戴某拿了銀行卡開出幾百米后,張某打電話給戴某讓戴某開回來,說卡上錢可能不夠,讓他再拿一張銀行卡去取。戴某開車回來后未熄火,此時李某和張某都站在車子駕駛室一邊,張某在向戴某銀行卡時,突然上前一步,雙手扒上車頂的旅行架,雙腳踏上越野車門外的腳踏,讓戴某立即開車逃跑。戴某踩油門加速,車向右轉彎時,撞倒了站在車旁的李某李某報警,后被送至醫院治療。

經鑒定,李某右肩受傷,構成十級傷殘。2020年,李某將張某和戴某一并起訴至吳江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而二被告經吳江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訴,不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派出所對原告李某、被告戴某在場案外人所做的詢問筆錄以及原告李某的庭審陳述,可知事發時被告張某與原告李某緊挨車輛駕駛室一側談話,駕駛室一側車窗打開,被告戴某明確陳述“預見到其開車轉彎會對原告李某構成傷害”,但其為了幫助老鄉張某躲避債務,放任客觀存在的駕駛危險,直接導致原告李某被撞受傷,故被告戴某對于原告李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被告張某指示戴某開車逃跑的行為是否構成教唆侵權,吳江法院認為,所謂教唆行為,是指利用言語對他人進行開導、說服或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行為,最終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圖,進而實施某種加害行為。本案中,被告張某雖指示戴某開車逃跑,而非開車撞人,但根據事發時的具體情形,被告張某對于被告戴某開車即會撞傷原告李某系明知或應知,但其為了躲避債務,竟不顧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自己跳車后指示被告戴某立即開車,對戴某加害行為和李某受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故其行為屬于教唆他人實施侵權,其應當與侵權行為人戴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吳江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十余萬

法官提醒,欠了他人債務要及時歸還,不能心存僥幸,更不能采取極端的方法躲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