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借他人駕駛生交通事故,車毀傷還要共同擔,究竟怎么一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2019年5月,朱健駕駛錢麗處借來的小型轎車,在行至常熟市某街道路口右,與非機動車道內直行通路口的周華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周,兩不同程度壞。事故交警大隊調查定朱健負該事故的全部任。事故造成周華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能力度受限構成十殘疾,因賠償事宜商未果,周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朱健、錢麗車輛投保的保公司賠償失共15萬元。

經審明,小型轎車在被告錢麗名下,該車在被告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制保和第三者任商。事故生在保內。朱健作為實際駕駛人,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院經審認為,被告錢麗肇事車輛所有人,與被告朱健關系密切,當知被告朱健未取得駕駛資格,在此情況下仍然將肇事車輛交由被告朱健駕駛,事故的生存在過錯,故被告錢麗應當與被告朱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法院判決保公司在保險責任限賠償原告周12萬元;被告朱健和錢麗賠償原告3萬元。(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出借車輛象普遍存在,不管出借人是借用人都要十分慎。提醒廣大民眾,出借車輛前要檢查車輛情況,確保安全無故障,同出借人要仔細審查人有無駕駛資格、照是否在有效范內等情況;如果未盡審查義務,在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亦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