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惡意評價、轉發,判令道歉!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李唯 發布時間:2020-09-10 瀏覽次數:748
原告高某系某地藝術團的法定代表人和架子鼓培訓老師,擁有架子鼓教師資格證,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也從事架子鼓培訓,曾在興化市某培訓中心擔任架子鼓培訓老師。
某日,興化市某培訓中心聘請原告高某到培訓中心指導學生敲擊架子鼓,有部分學生家長在場并將高某授課指導架子鼓的部分視頻轉發給被告王某。后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里進行了轉發,轉發的微信好友有楊某、何某等人,其中有一段4分零8秒的視頻是高某在糾正學生錯誤動作的視頻,王某將該段視頻轉發給微信好友楊某,并與其聊天時說到“我們校長請的架子鼓老師給學生開專家課”“不懂的人就是不懂!!沒法說了!無語”“老夏找的專家”等等。后高某的部分授課視頻被人反復轉發,并被其他人加注不好評價的按語。
被告王某轉發該視頻且加注語言描述的行為很容易造成一般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誤解,從而對原告的教學水平產生合理懷疑,相關視頻被反復轉發已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傳播并引起一定數量的不特定第三人的關注,客觀上會降低不特定公眾對原告培訓水平的社會評價,給原告的名譽造成一定損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遭受侵害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
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事實成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轉發并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中所轉發的相關視頻及聊天記錄,并要求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帖向原告高某賠禮道歉,且五日內不得刪除。
法官寄語: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發布圖片及言論應當慎重,切勿侵害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