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賣出兩年,原房主欲取回房中鎮宅“玉石”遭拒絕,無奈訴至法院。日前,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了這起確認所有權糾紛案,判決“玉石”歸原告所有,被告應當返還。

2017年6月,黃某夫婦將商品房出售給何某夫婦,雙方在中介的組織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轉讓總價為220萬元,并就轉讓房屋附屬跟隨物品進行了專門約定。該房屋中有一鎮宅“玉石“,該“玉石”并未列入需移交的附屬物品范圍內。

2017年6月28日,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此后,買方何某將付清全部房款,雙方按約定于同年8月25日在中介人員現場見證下進行了房屋交接。交接房屋時,黃某未將“玉石”運走。

2019年8月后,黃某多次通過微信聯系何某,聊天中提及其曾經在搬家時想以15800元的價格將鎮宅“玉石”轉讓給何某,何某沒有同意,現有人以25800元的價格求購,請何某告知“玉石”尺寸,同時要求待其回到海安后雙方約定時間就“玉石”之事做個了結。何某未予以回復。

2019年9月14日,黃某前往所賣房屋就“玉石”搬運事實與何某進行交涉,雙方發生口角。

因協商未果,黃某夫婦于2020年1月將何某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價值5萬元的“玉石”歸原告所有,兩被告應當返還。

庭審中,被告何某辯稱,因 “玉石”不易搬動,交付房屋時原告方已將 “玉石”贈予其夫妻二人,同時申請了中介人員出庭作證。然而,證人對于在房屋交接過程中黃某是否明確表示將涉案“玉石”贈予何某夫婦并未作出肯定陳述。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涉案“玉石”在房屋轉讓前的權屬明確,即歸原告方所有。房屋轉讓時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涉案“玉石”跟隨房屋一并轉讓,由此表明,涉案“玉石”并非隨房屋一并轉讓給被告方。現被告方主張在房屋交接時原告方已將涉案“玉石”贈予其所有,對此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贈予之法律關系。依據《物權法》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故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不光涉及房屋產權轉移,還包括房屋內附屬設施、物品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房屋買賣雙方應當盡量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即對上述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在交付房屋時也應當做好記錄,一并完成附屬設施和物品的交付,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