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我給付的購房定金應當由誰返還?對方出賣房屋的人沒有簽字,你們兩個中介出具的書面協議,我只能向你們中介主張……”日前,如皋法院高新區法庭調解室內,原告俞大叔與A、B兩個房屋中介經營者爭論不休。

原來,原告俞大叔在2020年9月份為兒子物色新房,經多方比較后,看中了A房屋中介推薦的新房一套,并與出賣人掛房出售的B房屋中介進行商談。商談之后,俞大叔與A、B兩個房屋中介經營者簽署手寫協議書一份,約定案涉房屋售價172萬元,其中定金2萬元,首付款100萬元,剩余房款待貸款到位后給付。另,協議書下方明確載明“如此交易失敗(因房東原因),定金雙倍返還于買方本人”,兩中介經營者在協議下方簽名確認。

對于出賣方未在該協議書簽字,房屋中介解釋,因出賣人在住院治療,中介已經電話與出賣人溝通并取得其同意,并反復保證該協議內容沒有問題。俞大叔當即向房屋中介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并預付中介費1萬元,合計3萬元。

幾天之后,原告俞大叔從其他房屋中介得知案涉房屋已經以18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他人并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他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出賣人以雙方未有合同約定且并未收到定金為由予以拒絕。俞大叔傻了眼,隨即想到與兩個房屋中介簽訂的協議書,遂將兩個中介訴至法院。

在高新區法庭調解室內,承辦法官從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相對性等角度出發,向雙方就本糾紛進行法律分析,明確雙方的責任。最后,兩個房產中介認識到其向原告俞大叔作出的單方承諾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向原告退還中介費并按約進行賠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房屋中介經營者表示,經此糾紛,吃一塹長一智,意識到了其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并表示今后以更嚴謹的態度對待房屋買賣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