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確定的撫養費標準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9-27 瀏覽次數:1021
2016年3月份,張某(女方)與李某(男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除了對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等進行約定外,另對撫養子女亦作出了約定,即小李由女方撫養,男方承擔撫養費每月600元,直至小李獨立生活為止。五年過去了,隨著孩子生活、教育環境的變化及物價上漲等因素,張某認為當時約定的撫養費標準已不能滿足孩子的需求,于是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可李某認為已經法院確認的撫養費標準完全能滿足孩子的生活,而且張某還要還房貸,自身經濟狀況并不寬裕,不同意增加。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李遂將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撫養費增加至每月2500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為兒子報名參加舞蹈、美術等特長班,雖非必要支出,但父母出于對子女教育培育其全面發展的期望并無不當,考慮到李某的實際收支情況,法院酌情將撫養費標準調整為每月一千五百元。判決書送達后,李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近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效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李母親張某與被告李某于2012年9月份登記結婚,2014年12月份生育兒子小李。后張某與被告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 于2016年3月9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民事調解書中第二條約定:“原、被告婚生子小李由原告張某撫養至獨立生活,被告李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撫養費600元。此后,被告李某按約支付撫養費直至2021年4月。
2021年1月6日,原告小李對被告李某提起的訴訟,原告要求變更撫養費標準為每月2500元,按年支付。
另查明,原告小李就讀于某幼兒園大班,原告母親張某為其報名參加了美術、舞蹈等特長班。自2020年6月以來,原告小李因眼部疾病多次就診,目前尚未治療終結。被告李某在某通信公司工作,年收入約為九萬余元,每月需償還房貸約一千七百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原告母親張某與被告李某在自愿達成的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原告十八周歲時止,故原告小李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均包含在每月600元的撫養費之內,相較于我國目前的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該標準顯然過低。原告母親張某為原告報名參加舞蹈、美術等特長班,雖非生活必要支出,但系出于對子女的教育培養望其全面發展的期望,并無不當。且原告小李目前年紀尚幼卻身患眼疾,如經濟上得不到保障,可能會對其健康造成長期影響。被告李某作為原告小李之父,在原告不能獨立生活時,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撫養費。現被告出于對自身生活水準降低的擔憂拒絕提高撫養費標準,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亦缺乏責任和擔當,但考慮到被告的實際收支情況,酌情將原告應支付的撫養費標準調整為每月一千五百元,按月支付。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對撫養費負擔的裁判,應當以子女最大利益為首要的考慮因素。具體而言,撫養費的分擔需:(1)滿足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求;(2)符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3)父母雙方根據各自實際負擔能力合理分擔。在本案中,關于小李的生活費,當事人雙方均認可每月不低于一千五百元,應予以確認。小李的教育費,根據提交的學費收據,每月收費約為一千四百元,扣除餐費,每月保教費為一千余元。關于醫療費,平均每月約定四百元左右。一審法院酌定小李撫養費每月一千五百元并無不當。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約定了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依照固定標準支付撫養費,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費增加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可見,人民法院在審查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時,須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合理保障兒童的受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