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兩次稱贊路邊的共享電動車好看,老公當即“弄”了一輛,最終觸碰法律紅線。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竊案,判決該對夫妻犯盜竊罪,老公高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妻子小周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1月8日早上,高某騎電動三輪車載著孕期中的老婆小周從曲塘鎮前往戴南鎮購買不銹鋼材料。途中經過時堰鎮時,小周見路邊停放的共享電動車好看,便對著高某夸贊了幾句。

當天中午,二人購買完不銹鋼材料的回程途中再次路過時堰鎮,妻子小周又對高某稱贊該電動車好看。高某見妻子喜歡,便稱要弄一輛回去。隨后,二人合力將共享電動車抬上電動三輪車,運回了曲塘老家。

1月10日早上,王某在時堰鎮巡查公司投放的共享電動車投放情況時發現少了一輛,后通過系統后臺發現該車定位在曲塘鎮。1月14日,王某根據該定位實地查找,發現案涉共享電動車停放在一戶居民家中,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高某、小周有作案嫌疑,于1月16日將高某抓獲,小周經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二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盜竊事實。

經了解,該電動車因無法自行充電,便一直被閑置在高某家中,案發后已發還被害單位。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某、小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其他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高某、小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小周經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單位的損失已挽回,可酌情對二人從輕處罰。高某、小周二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綜合考量被告人高某、小周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二人均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有人認為將共享車輛藏在自己家中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裝了定位功能的共享車輛以及滿街的天眼早就暴露了你的行蹤,最終只能給自己添上不光彩的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