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旅游公司的三個電話號碼“戰爭”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劉昌海 發布時間:2019-07-04 瀏覽次數:762
一家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將該公司使用了十幾年的三個電話號碼,擅自轉給與其家人相關的其他兩個旅游公司使用,公司其他股東認為此舉侵犯公司利益,要求停止侵權并變更過戶。7月4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因三個電話號碼引發的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忠實義務,屬于法定競業禁止范圍;對三個電話號碼的處理,侵犯公司機會利益。
擅自轉讓電話號碼
2005年初,王輝與許海共同出資成立如意公司,經營范圍為旅游業務,許海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王輝擔任監事。李祥是許海的女婿,其參與如意公司經營,但不是股東。2016年底,王輝與李祥因分紅事宜發生爭執。2017年3月,李祥退出如意公司經營。
李祥的妻子許小梅曾系如意公司代帳會計,但如意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更未簽訂競業禁止協議。2016年底,許小梅在如意公司南側租房設立天潤公司,從事旅游業務。2017年8月,許小梅又成立海天公司從事旅游業務。
如意公司設立之初開通了三個電話號碼,并一直用于與公司客戶聯系。2017年2月,許海將上述三個號碼過戶至其配偶楊琴名下。楊琴將其中兩個電話號碼安裝在天潤公司,還有一個電話號碼安裝在海天公司使用。之后,楊琴將案涉三個號碼過戶至喬某名下,但裝機地址未變更。王輝知道情況后,對此提出異議。
因當事人之間未能就糾紛解決達成一致,王輝將許海、李祥、許小梅、楊琴、喬某、天潤公司、海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審辯論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王輝訴稱,案涉三個電話號碼在如意公司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有一定的商譽,對公司正常經營有重要影響,被告許海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但其擅自將電話號碼交給其配偶楊琴處置,并實際安裝在其他從事旅游業務的公司,明顯有損如意公司的利益,違反了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相關義務。許海與被告李祥、許小梅的行為實際上參與了與如意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其他公司的業務,違背了公司法競業禁止的規定。本人作為如意公司的股東及監事,有權依法維護公司利益。請求法院判決許海、李祥、許小梅不得經營旅游業務;相關個人和公司將案涉三個號碼過戶至如意公司名下,并立即停止使用。
被告許海辯稱,本人作為公司占股51%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在另一股東原告王輝嚴重損害公司利益,也不可能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有權代表如意公司作出不再使用案涉三個電話號碼的決定,并未損害如意公司利益,也不影響如意公司所謂的商業機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王輝對被告許海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祥、許小梅辯稱,我們并非如意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又未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且現已離職,不應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被告楊琴、喬某辯稱,我們只是按程序接收案涉電話號碼,不存在侵權行為。
被告天潤公司、海天公司辯稱,案涉三個電話號碼并非登記在我們公司名下,我們也未參與實際操作,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細釋法理公正判決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上述規定屬于法定競業禁止,不同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只適用于在職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本案中,被告許海系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一職,屬于高級管理人員,應受忠實義務和法定競業禁止的約束。被告李祥已離開如意公司,在離職前又未與如意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其行為不應受競業禁止調整。被告許小梅曾系如意公司的代帳會計,但如意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不能認定為公司高管,且其已離開如意公司,同樣也不應受競業禁止限制。
電話號碼為用益物權,應予以保護。如意公司成立至今已十年有余,案涉三個號碼自如意公司創立之初就一直使用于公司與客戶的溝通,對公司的經營影響顯而易見。現被同樣經營旅游業務的天潤公司和海天公司使用,必然減少如意公司的商業機會,從而損害如意公司機會利益,相關當事人應停止侵權,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判決許海在如意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旅游業務;許海、喬某將案涉三個電話號碼過戶至如意公司名下;天潤公司、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三個電話號碼。
一審判決后,許海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法定競業禁止與約定競業禁止適用區別問題,以及機會利益的保護問題。
關于法定競業禁止與約定競業禁止的適用區別問題。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法定競業禁止,該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薄吨袊嗣窆埠蛧鴦趧雍贤ā返?3條、第24條規定了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和期限。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主要存在如下區別:(一)人員不同。法定競業禁止適用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約定競業禁止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保密義務人員。(二)形式不同。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合同約定。(三)期限不同。法定競業期限為任職期間,約定競業禁止期限為離職后二年。(四)補償不同。法定競業禁止不需要補償,高管必須履行;約定競業禁止必須給予補償。本案中,被告許海仍為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屬于如意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受法定競業禁止約束。被告李祥、許小梅已經離職或非高管,且未與如意公司達成競業禁止協議,既不應受法定競業禁止調整,也不應受約定競業禁止限制。
關于機會利益的保護問題。機會利益是指客戶選擇了某項產品、服務或行為而放棄選擇其他產品、服務或行為而獲得的唯一性利益。機會利益便是期待取得具體權利、利益的可能性。它發生在具體權利、利益取得或喪失前,是具體權利、利益取得或喪失的前提條件,直接影響到具體權利、利益的取得,可見其重要性。機會利益在物權領域通常屬于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對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電話號碼是工信部分配給運營商,運營商再通過合同關系出租給用戶使用,每月從用戶處扣取月租和話費,在法律上屬于用益物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如意公司自創立之初就使用案涉的三個號碼,至今已逾十年,客戶通過電話號碼聯系選擇如意公司的旅游服務,對如意公司來說,三個電話號碼即代表機會利益?,F案涉三個電話號碼實際使用于同行旅游公司,對如意公司損害是顯而易見的,相關人員和公司應承擔反向過戶和停止使用之義務。法院的判決既有法律依據,也有利于執行操作,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機會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都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