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如何進行結算和清理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繆宏勇 束婭婕 發布時間:2021-08-13 瀏覽次數:887
代理銷售方未按約完成銷售目標,銷售代理協議解除后,委托方拖欠傭金、拒退保證金,由此引發訴訟。8月4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案終于落下了帷幕。法院判定,委托方A公司支付代理銷售方B公司傭金795281元及違約金,并在抵銷相應經濟損失后返還B公司保證金余額391101.79元及利息。
2019年1月14日,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銷售總代理合作協議,其中約定:A公司將其開發的1055套可售商鋪委托B公司代理銷售,B公司在銷售達標后,A公司在對B公司結傭時同步退還保證金;B公司傭金=該套客戶成交價-該套A公司底價-B公司承擔稅費;A公司超時不支付傭金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經催告仍未履行,則B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請求支付傭金并賠償損失、退還保證金;A公司在B公司目標銷售計劃兩期均未實現的情況下,除有權扣收相應比例違約金外,還有權宣布提前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賠相應損失。同時,合同中對結算模式做了詳細的規定。
2019年10月7日,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補充協議:A公司取消對B公司的業績考核。
2019年10月9日,B公司出具一份年前工作表,表明如果未完成第一階段工作內容的200套,則按考核指標開始考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間,B公司在工作目標內共有178套商鋪沒有獲得客戶的認購意向,沒有收取到任何購房款或訂金。
2020年1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發送了關于通知解除合同的函,通知其依法解除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銷售總代理合作協議以及相關補充協議。
2020年3月5日,B公司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A公司支付傭金、返還保證金。同時,A公司提出反訴,請求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B公司未完成200套商鋪的階段性銷售目標,構成根本性違約,A公司有權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合同解除后,B公司對于原先交納的100萬元保證金,有權要求A公司予以返還。A公司應當按約將符合傭金結算的相關傭金,支付給B公司,逾期支付應當承擔約定的違約金。B公司違約造成A公司相關建造資金被占用的經濟損失應予扣減。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A公司支付B公司傭金795281元及其相應違約金,A公司返還B公司保證金1000000元,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608898.21元,上述保證金與經濟損失相互抵銷后,由A公司返還B公司保證金余額391101.79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合同解除后,傭金結算、保證金返還、經濟損失認定與清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第96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在銷售總代理合作協議中約定傭金結付方式,應按照約定給付傭金。因B公司未完成階段性銷售目標,致使A公司不能實現委托其代理銷售的合同目的,B公司構成根本違約,A公司據此要求解除案涉協議,依法有據。因B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A公司經濟損失,其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當事人有權請求結清相應的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