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民事判決書張貼在公告欄,是否侵害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軍 發布時間:2020-12-01 瀏覽次數:8311
王某系某小區的業主。2019年10月,王某起訴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業主撤銷權糾紛一案,案涉該小區業主用電收費問題,法院對小區收取電費的事實予以查明并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年12月,該民事判決書被物業公司張貼在該小區的公示欄內。王某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訴于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張貼的民事判決書只是針對王某與小區業主委員會雙方當事人爭議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評價,并不存在不適宜對外公開的個人隱私的內容,同時公開該文書亦不會降低社會公眾對王某的總體評價。考慮到物業公司對判決書復印件進行張貼的時間較短,且在小區這一特定范圍內張貼判決書復印件,其目的是讓小區各業主對小區用電收費情況有知情權,在主觀上無侵害的故意,客觀上亦未造成侵權后果,因此,其公開判決書內容并不構成侵犯王某的隱私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判決書中王某的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明顯屬于不適宜公開的個人隱私信息。本案是隱私權糾紛,與所謂的“不會降低社會公眾對原告的總體評價”無關。何況,撤銷業委會的違法行為與物業公司無關。要張貼判決書也應該是業主委員會來張貼。更重要的是,隱去原告的個人信息后再張貼,不會影響其目的。因此,與此案無關的物業公司,張貼民事判決書屬于泄露了王某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等真實的個人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的規定,任何人未經他人允許擅自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屬于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隱私權是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生活安寧與個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身份證號等個人身份信息是個人信息秘密的重要內容,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因此,在此案中物業公司只要公開了王某的個人隱私信息,就已經造成了侵權后果。做了錯事就要道歉,與錯事的大小、時間長短、是否主觀故意、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無關。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私自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