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雙方分居未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能否判決離婚?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二次訴訟的離婚案件,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張某和李某在2013年上半年通過一款網(wǎng)絡游戲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并迅速“奔現(xiàn)”,同年11月雙方就在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兩人度過了一段“蜜月期”,但由于婚前缺乏長期深入了解,婚后張、李二人又因工作原因分居兩地,經(jīng)常“聚少離多”,因家庭生活瑣事積累的矛盾逐漸加深。張某于2020年7月第一次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因張某無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李某并不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于2020年9月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此后,張、李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期間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沒有任何溝通聯(lián)系。2021年5月,張某再次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與李某離婚。

李某在法庭上仍表示不同意離婚,并且提出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僅僅過了八個月張某就再次起訴離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法定條件,應當再次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張某與李某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經(jīng)過第一次離婚訴訟后,夫妻關系無任何改善,期間雙方分居生活、互不聯(lián)系,足以證明夫妻關系達到無法修復的地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jù)此,法院判決張某和李某離婚。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在沒有法定事由、也沒有證據(jù)明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減少沖動離婚的原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但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仍有部分夫妻再行起訴,且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態(tài)度堅決。本著尊重婚姻自由、化解家庭矛盾,防范久訴不判的情況,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加了一款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即“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離婚的標準,“分居滿一年”并非再次訴訟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只是在原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新增的一款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對于再次訴訟的離婚案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應結合具體案情,著重從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狀況、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