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著配偶豪擲“第三者”錢財有效嗎?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3-04 瀏覽次數:826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已婚人士為取悅“第三者”,不惜豪擲千金,由此引發原配與“第三者”的財產爭奪戰。夫妻一方贈給“第三者”的財物,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得回?《民法典》確立了公序良俗原則,指導人們日常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則不受法律保護。近日,贛榆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案件,下面一起來看一看。
2012年5月25日,朱某(女)與喬某(男)登記結婚。2018年5月1日,喬某通過微信中的附近人功能認識了尹某某,雙方隨后發展為情人關系。2019年12月,朱某發現喬某出軌,且喬某多次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尹某某轉款共計30萬余元,還幫助尹某某裝修房屋等花費20余萬元。尹某某也曾向喬某支付錢財,扣除該部分錢財,尹某某共獲得喬某43萬余元。2020年7月,朱某將喬某及尹某某訴至贛榆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尹某某返還全部獲贈錢物。
經贛榆法院審理,判決確認喬某與尹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尹某某向原告朱某返還43萬余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婚姻關系編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對共同財產的處分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則應當獲得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任意處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贈與人明知其與原告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還與被告尹某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且以各種名義長期多次向被告尹某某贈與錢物。被告喬某的行為不僅侵害原告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依法應屬無效。故受贈人應當向原告返還相關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