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農項目上以次充好,失信公司自擔返工損失30萬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崔小蘭 發布時間:2022-01-21 瀏覽次數:1116
近日,如皋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農業項目的合同案件,經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原告A公司施工中罔顧涉農項目建設標準,購買低價“排水管”充當“給水管”,為此承擔返工損失近30萬元,并被涉農項目監管單位列入誠信缺失單位,暫停該單位三年的項目參與資格。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A公司因承接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需要購買高標準給水管,遂向B公司進行采購。2020年11月,B公司將水管送至A公司案涉項目,A公司亦在B公司制作的給水管送貨單上簽字收貨。隨后,A公司將所購管材均安裝到項目上。2020年12月,監管單位抽查時發現,項目所用管材為低價排水管而非高標準給水管,遂要求A公司整改。A公司將已經安裝到位的排水管全數拆除并重新安裝符合要求的給水管,由此造成A公司近三十萬損失。
2021年1月,A公司訴至法院,以B公司交付的管材并非其采購的給水管為由要求B公司承擔其上述損失。該案審理中,如皋法院現場勘驗發現現場水管壁身均顯著標注“排水管”或“給水管”字樣。
“HL”背后隱藏的秘密
如皋法院一審認為,A公司簽字確認的送貨單顯示規格型號一致的給水管出現較大價格差,其中備注“HL”的“給水管”(規格型號110*6.6,用量為1350米)單價17元,而規格相同另一“給水管材(新)”(用量為3米)單價為23.1元;“給水管”(規格型號250*14.8,用量為1242米)單價87.1元,而規格相同的另一“給水管材(新)”(用量為3米)單價為118.2元。
B公司抗辯認為,雙方洽談時A公司認為涉農項目無需高價給水管,僅購買3米給水管用于應付檢查部門檢驗,項目實際使用的均為低價排水管。B公司制作的送貨單應A公司要求全部記載為給水管,但送貨單上標明不同的價格,并備注“HL”(回料)加以區分不同的管材。
法院現場勘驗發現相關水管管壁均顯著標明“排水管”字樣,A公司驗貨時理應第一時間發現,其不僅將標注為排水管的水管悉數收貨,且均實際用于項目。如皋法院認定B公司交付的水管符合A公司的要求,不存在錯送水管的違約情形。最終,依法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買受人具有及時驗貨的義務
買受人具有及時驗貨的義務。無論是已經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均規定了買受人及時檢驗的義務。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案涉管材的檢驗期,A公司具有及時檢驗的義務。根據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可知,B公司所送管材均標注了排水管或給水管,兩者區別通過肉眼即可辨別,A公司在收貨時未提出異議,且庭審中還自認送貨時業主方的監理也在場,表明監理對B公司所送管材亦予以認可,現A公司已將其收到的管材投入使用,應視為B公司的供貨符合雙方約定。
顯然,A公司購買少量高標準給水管的目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項目實際使用的為低價排水管,企圖以次充好,蒙混過關。涉案金額高達十幾萬的不合格水管安裝完畢后,在上級監管機構抽驗時才發現該問題并責令整改,極大影響了涉農項目的施工質量和進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復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