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遭遇加價 切莫隨意妥協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娜 發布時間:2020-03-20 瀏覽次數:685
買房途中遭遇賣家加價,你會怎么做?是憤而維權還是無奈接受。近日,吳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小王夫妻心一軟就多支付了3萬元。
小王和小陳是一對來蘇多年的小夫妻,2019年1月份,眼看蘇州房價蹭蹭上漲,小王夫妻再也坐不住了,在家人的鼎力支持下,夫妻倆趕緊加入看房隊伍。最終,在一家中介的介紹下,小王夫妻看中了吳江的一套拆遷安置房。當時拆遷安置房已經建造完成,但還未交付使用,小王夫妻也知曉買這種房屋可能存在一定風險,但考慮到價格實惠,還是和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158萬元,定金20萬元,在交房時再支付59萬元,剩余房款79萬元在過戶時一次性付清。
2019年5月,賣家拿到了房屋,但看到房價一路上漲,賣家內心起了波瀾,想要漲價。遭遇無理漲價的小王夫妻內心雖然一肚子怨氣,但并沒有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在中介的多次協調下,小王夫妻同意加價3萬元,但雙方沒有就該價款另行訂立協議,而是由小王家人將該3萬元和另外59萬元房款直接打到了賣家賬戶,而后小王夫妻順利拿到了房子并裝修入住。之后小王夫妻又多次與賣家協商過戶的具體時間,但賣家總是一拖再拖,心有怨氣的小王夫妻覺得之前加價的3萬元并無協議,應抵扣房款,故在直接向賣家支付76萬元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家履行過戶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雙方在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交房時應支付59萬元, 但實際上小王夫妻多支付了3萬元。對于該3萬元的性質,根據法庭調查結果,可以認定為雙方協商后口頭約定增加的房款,雖然未以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屬于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故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因此實質上雙方已變更房屋總價為161萬元,小王夫妻已支付了158萬元,還需支付3萬元,賣家也應當及時配合小王夫妻完成房屋過戶手續。
法官提醒,在遭遇賣家無端加價的情況下,買家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賣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作為賣家,應當嚴守契約精神,切實履行買賣協議,切莫為了謀求不當利益,丟失了做人的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