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石某因欠楊某借款40萬元及利息被訴至法院,同時一起作為被告的還有擔保人王某。經過審理,2013年5月,連云區法院判決被告石某給付原告楊某借款40萬元及利息,王某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石某、王某均未履行還款責任。同年6月,楊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對位于連云區云宿路某小區房產予以查封并于2019年10月9日依楊某申請對上述房產進行續查封。

正當案件即將進入財產拍賣程序時,被告王某的前妻胡某對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措施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后對該房產進行解封并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楊某不服,以胡某等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連云區法院受理后,經審理查明,胡某與王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2011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將2009年4月雙方購買的云宿路房產歸女方所有。因該房產上一直有抵押貸款未還清,致使房屋一直未過戶至胡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胡某作為被執行人原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其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沒有過錯,且離婚財產分割行為早于債務形成時間,人民法院對于楊某主張對該房屋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收到人民法院判決后,楊某不服,上訴至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楊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法官后語】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被執行人在案涉房產查封前已經協議離婚,約定被查封房產歸另一方所有,但案涉房產尚未過戶登記到被執行人原配偶名下,被執行人原配偶以其為權利人為由,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原配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沒有過錯,且離婚財產分割行為早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形成時間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