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房屋合同解除,中介費用如何算?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子旗 發布時間:2019-08-29 瀏覽次數:672
在進行二手房買賣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房屋中介來協調諸多事宜,房屋買賣結束后,中介也能拿到一筆可觀的中介費用。然而,當房屋中介忙了一圈后,買賣雙方卻因為某種原因解除了買賣合同,此時中介該如何收取費用呢?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句容某中介機構向句容法院起訴稱,買方葛某、賣房施某在其處辦理房屋買賣,并與2019年1月7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房屋總價款295萬元。半月后,該中介又為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網簽。之后,該中介也多次協助雙方聯系辦理銀行貸款事宜。看似事情進行的很順利,然而不久后該中介接到電話,施某房屋不賣了,雙方也已簽訂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該中介認為雙方定是為了不支付中介費用而私下聯系,其多次追討中介費用無果,遂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葛某、施某支付4萬余元中介費用。
審理中,施某與葛某辯稱,該中介公司所稱并不屬實。雖然二人在該中介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但根據約定,居間義務不僅僅是促成買賣雙方達成合意,還包括協助辦理銀行貸款、過戶等一系列手續。在辦理銀行貸款時因葛某的銀行流水達不到銀行的要求,銀行不同意貸款致使交易無法完成。且二人在簽訂合同時已要求在合同內加上一條 “征信原因由乙方負責承擔違約責任,如銀行不能貸款雙方不算違約,退還定金”。并將可能辦理不了貸款的情況向中介說明。后葛某的貸款確實無法辦理,買賣雙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因該中介沒有完成居間義務,且涉案的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均已經解除,不應支付中介費用。
句容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經該中介居間,施某與葛某就涉案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二人理應支付報酬。但在簽訂協議前,葛某已就個人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說明,買賣雙方也就不能取得貸款的后果進行了約定。該中介機構經營者巫某親筆書寫備注內容“征信原因由乙方負責承擔違約責任,如銀行不能貸款雙方不算違約,退還定金”,據此可知該中介機構對葛某可能無法取得貸款的情況是可預見的。該中介作為從事房屋交易的專業機構,在知曉購買人財產狀況且可能無法取得貸款的情況下,居間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和如實告知義務,對此存在過錯。但鑒于該中介作為居間方就此次交易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間服務,故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并結合公平合理原則,最終判決施某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2000元,葛某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