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夏某為夫妻,兩人將自家房屋在網上發帖出售。張某看到后,于2017年12月12日晚與何、夏二人就買賣事項進行商談,重點問及該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情況,何、夏兩人均表示沒有,后雙方在張某委托的中介人員主持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張某交了5000元定金。涉案房屋原房主董某與房屋出售人何某在同一單位工作,董某前妻1997年查出患惡性腦瘤,2009年在涉案房屋內去世。2013年董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張某,2017年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但何某夫妻在買房后一直未居住,只是將房屋用于出租。張某與何某、夏某簽訂合同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將涉案房屋提前交給張某裝修。張某在準備裝修的過程中,聽說了房屋前房主董某的前妻在歲數不大的時候患重病多年,并在該房屋內去世的情況,張某遂不再進行裝修,并要求何某、夏某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民間習俗,所轉讓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的生老病死等異常情況,對購房人是否購買房屋有重大影響,這點從張某在商談過程中對非正常死亡情況的特殊關注,以及在裝修過程中知曉房屋原房主前妻患惡性腦瘤去世立即停止裝修可看出。就出售人何某、夏某而言,對于這一情況沒有主動披露,即便是何某夫妻對此不知情,但張某正是基于兩人陳述的該房屋不存在生老病死等異常情況的信賴才決定購買該房屋,也應認定張某因重大誤解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因重大誤解或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從民間傳統來看,沒有人愿意買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等異常情況的“兇宅”,從張某重點詢問以及在知道涉案房屋內曾經死過人后立即停止裝修都可以看出,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此類情形對張某是否購買房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無論何某、夏某對原房主前妻患重病去世的事情是否知情,但都不能排除,張某是在得到何某、夏某的排除答復后,才有了后續的行為。也就是說,張某是基于重大誤解才與何某、夏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綜上所述,依法對張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于張某所交納的定金5000元,依法由何某、夏某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