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商業險合同還能解除?你不得不知的二手車交易套路
作者:朱孟杰 發布時間:2022-01-14 瀏覽次數:1192
張某是一名貨車司機,今年年初,其通過網絡平臺,相中一輛二手貨車,隨后通過電話與原車主王某取得聯系,了解到王某是該貨車的第二任車主。雙方在電話中口頭商定車款為30萬元,包括車輛現有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由張某自行承擔車輛的過戶費用。2021年6月1日,張某將車款付給了王某,王某配合張某完成了車輛的過戶登記。2021年6月2日,王某將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的電子保單通過微信轉發給張某,并稱首任車主將車輛賣予他時,交強險與商業險的投保人均未作變更,故保單上載明的被保險人還是首任車主,張某對此未作懷疑。后張某駕駛該貨車運貨時,與他人車輛發生刮擦,在理賠過程中,張某發現車輛的商業險已被退保,張某立即聯系王某,王某矢口否認是其解除了保險合同。張某遂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其車輛保險費1萬元。
被告王某到庭后,改口承認是其解除了車輛商業保險合同,但辯稱雙方在買賣車輛過程中并未約定將商業保險轉讓給張某。庭審中查明,涉案車輛的商業保險投保人早在2021年4月1日就已由首任車主變更為王某,在將車輛過戶給原告張某的前一日,王某與商業險承保保險公司協商,解除了保險合同并收取了退還的保險費1萬元。根據雙方的陳述和現有的證據,并無直接證據證明30萬元的購車款中包含了保險費。然而,王某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說辭前后不一、王某在解除保險合同后仍向張某發送已失效的電子保單、王某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點等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鏈足以得出結論:即雙方已約定購車款包含保險費,事后王某利用張某不熟悉車輛商業保險解除規則,擅自將商業保險合同解除得以獲取保險退費。王某面對上述承辦法官的邏輯分析,不得不低頭認錯,并當場退還了1萬元保險費。
機動車輛合法上路行駛,需要購買交強險,同時多數車主還會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為行駛安全作進一步的保障。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輛在交易過戶時,交強險合同不能解除,只能對投保人進行變更。但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輛的商業保險可以由投保人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按照剩余的保險期間向投保人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現實中,部分二手車輛出讓人面對車輛商業險與交強險解除規定上的差異,在車輛過戶后,利用商業保險的投保人未變更的空檔期,將商業保險合同予以解除以獲取保險退費,這種不誠信的行為無疑會將他人陷于風險之中。在此,法官提醒買受人應在二手車交易時,對車輛的商業保險歸屬進行明確的約定,并及時辦理車險的投保人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