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不慎碼貨跌傷 雇主客戶按份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張飛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19-04-16 瀏覽次數:656
翁某是一名送貨工,在雇主胡某處負責運貨。2017年4月15日,胡某需要運送一批紙箱至客戶李某處,遂與翁某達成口頭送貨協議,約定紙箱送到后,胡某一次性支付款項給翁某。后翁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運送紙箱到客戶李某處,卸貨、碼貨,但在碼貨時不慎從梯子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翁某之子訴至法院,要求雇主胡某、客戶李某對翁某之死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胡某辯稱,其與翁某是口頭協議,翁某負責運貨,其負責出運費,貨物送到、費用支付完畢即協議內容完成。翁某是應客戶李某的要求,將貨物碼放到指定貨架上才導致跌傷致死的慘劇,是李某沒有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所以應當由李某擔責;被告李某辯稱,翁某與胡某之間系雇傭關系,損失應當由雇主承擔,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與翁某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翁某在履行運輸合同附隨義務的過程中受傷,胡某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李某提供鐵梯為翁某堆放貨物使用,故應對翁某安全使用鐵梯負有保障義務,李某未能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對翁某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翁某在堆放貨物的過程中,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從鐵梯上摔落,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其死亡后果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胡某、李某對翁某的死亡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翁某承擔60%的責任。
法官說法:雇傭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下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本案中,胡某與翁某之間并不存在支配或從屬關系,李某與翁某之間也并無報酬支付關系,雇傭關系均無法成立。本案系普通運輸合同關系,事故主要責任在于翁某自身疏忽未能合理注意導致摔下,故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基于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出發,對應的安全責任酌情認定為20%。(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