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產拒不執行 臨獲刑罰悔不當初
作者:豐縣人民法院 石高蘭 張媛媛 發布時間:2020-10-15 瀏覽次數:767
他人完成施工后支付工程款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明明有錢卻拒絕支付,甚至還采取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殊不知這種行為已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張某某與秦某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秦某承建位于豐縣范樓鎮的某處幼兒園部分工程,秦某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張某某驗收后實際接收使用,但張某某始終拖欠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秦某訴至豐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385000元及利息23000元,秦某不服,上訴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張某某不主動履行義務,秦某向豐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通過系統查詢了張某某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信息無果,申請人秦某也未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該院執行人員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某某,向其釋明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張某某均稱無力償還,該院遂對其進行了限制高消費并列入社會失信人員名單。后經執行人員多方調查,發現張某某認繳并實際出資參與設立范樓鎮某幼兒園,在此基礎上,執行人員再次督促其履行義務,張某某迫于執行壓力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后,張某某并未履行協議。經研究,該院將張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偵查。
經公安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該案進入刑事案件審理過程,開庭前,張某某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將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計415675元一次性履行完畢。盡管張某某也為之前的拒不履行的錯誤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最終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官提醒】
這是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被執行人張某某在明知法律文書生效的情況下,依然隱匿財產,躲避執行,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雖然張某某在庭審前將案款履行完畢,但其行為嚴重挑戰了司法權威,因此該院在審理后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