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女孩小小,是父母曾經的掌上明珠,但后來父母因性格不合而離婚,并且各自再婚又再生育,小小早已不再是父母的唯一,隨母親張某共同生活的小小,甚至向父親主張撫養費都成了難題。最近,如東法院執行局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撫養費執行案件。

小小的父母經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離婚,在父母的離婚判決書主文中,有一條關于子女撫養的條款載明:自XX年XX月起,婚生女小小隨原告張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給付生活費700元,至婚生女獨立生活時止,在此期間婚生女小小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擔。上述費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各履行一次。后小小的母親張某因李某未按期給付小小的撫養費,以小小為申請執行人,自己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李某給付撫養費。

在執行過程中,經與小小的父親李某談話,了解到,李某再婚后再育,經濟上雖不寬裕,但是小小的撫養費還是愿意承擔的,關于撫養費中生活費部分,為每個月700元。但是醫療費教育費部分,判決書中載明“憑票”,但是小小的母親提供的票據,要么是非正規的票據,根本看不出具體用途,要么就是金額對不上,感覺對方有“弄虛作假渾水摸魚”的嫌疑。小小的母親也承認,票據并不全,有些是繳款記錄,有些只是款項說明,但這些錢確實用在了孩子身上。后經多次協商,雙方在金額上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執行人也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撫養費執行案件有其特殊性,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生活費部分到了給付時都是固定的,但是教育費醫療費部分,在判決時往往尚未發生,因此,需要在給付時“憑票結算”,而在平常的生活中,申請方需留心保存和匯總相關票據,有理有據地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的撫養費案件,是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